第壹,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根據《會計法》,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主體,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業務,會計監督是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進行的監督活動。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礎環節。
第二,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3) 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不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外部會計監督。據《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同時《會計法》還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相比,更具有強制性。
總之,《會計法》的規定使會計監督成為這些單位和人員人人有責的壹項任務,從而組成了壹個從內到外、從上到下的嚴密的會計監督網,保證會計監督工作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