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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會計私開虛開增值稅發票,法人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會計私開虛開增值稅發票,構成刑事不有關法人,但公司要承擔虛開增值稅發票按規定處罰金責任。

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

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真實情況。

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壹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

擴展資料: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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