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六條。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都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不得在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私自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確保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實際發生額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相關內容壹致,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相關內容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