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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案例分析(2)

.2007年,A公司由於經營管理和市場方面的原因,經營業績滑坡,需向銀行貸款。A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張三便要求公司財務負責人李四對該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調整,增加企業利潤以助於公司的形象改進。李四組織公司會計人員王五以虛做營業額、隱瞞費用和成本開支等方法調整了公司財務數據。A公司根據調整後的財務資料,於2007年10月貸款成功。根據上述資料,試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哪些當事人存在何種違法行為?哪些當事人違反了哪些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2)哪些單位或部門可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何種處理?並說明理由。

答:(1)A公司張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張三是單位負責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其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於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李四、王五作為會計人員,應當拒絕總經理的要求,其行為違背了會計職業道德中的會計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堅持準則的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李四、王五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李四、王五為會計人員,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年終,甲公司擬銷毀壹批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其中有壹張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李某認為只要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就可以銷毀。

要求:根據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問題:會計人員李某觀點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答:李某的觀點不正確。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在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以備銷毀時,對於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如超過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但尚未報廢的固定資產購買憑證等)的原始憑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壹是此類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後方可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銷毀;二是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註明不予銷毀的原因和單位立卷情況(包括存放地點、編號等。)

3.甲商場與壹空調生產公司簽訂壹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該生產公司向商場供應分體空調機5000臺,貨款1500萬元,由該商場貼上另壹空調機廠的對外銷售。商場為此開具壹張1500萬元的匯票給空調機生產公司,空調機生產公司隨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原料供應商。原料供應商匯票到期時向甲商場兌現時,遭商場拒付。理由是商場因冒充某空調機廠的商標對外銷售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請問答:(1)甲商場與空調機生產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

(2)空調機生產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原料供應商是否有效?為什麽?

(3)甲商場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答:(1)甲商場與空調機生產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合同規定甲商場違法使用另壹空調機廠的商標對外銷售。

(2)空調機生產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原料供應商是有效的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內容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的記載事項、程序的合法,至於形成該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

(3)商場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理由是票據權利的產生是有因的,但票據權利的行使卻是無因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辨事由對抗持票人。

4.乙企業會計主管離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後其女兒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幫安排其女兒任出納。因財務人員較少,乙企業未設立會計檔案機構,李某要求出納兼管會計檔案。壹天,反貪局到乙企業調查上任會計主管經濟問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得到李某同意後,將部分記賬憑證和數本賬冊借給反貪局。由於記賬憑證太多,李某要求財會人員將保存滿10年的會計憑證銷毀。

請問答:(1)李某的女兒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納?為什麽?

(2)出納能否兼任會計檔案?

(3) 會計檔案能否借給反貪局?

(4)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憑證應保留多少年才能銷毀?

答:(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兒任出納。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李某作為會計主管人員顯然不能讓其女兒出任本單位的出納。

(2)出納不能兼任會計檔案。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遵循相互牽制的原則。出納人員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檔案不能借給反貪局。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

(4)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憑證應保留15年才能銷毀。

5.三星公司某采購人員持由該公司開戶銀行簽發的,不能用於支現現金的銀行本票,前往某銷售公司購置壹批價值100萬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於該采購人員保管不慎,銀行本票被盜。隨後,三星公司根據該采購人員的報告,將銀行本票被盜通知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要求掛失止付。但該銀行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後拒絕辦理掛失止付。

問:(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否正確?為什麽?

(2)三星公司在被銀行拒絕掛失止付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答:(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因為《票據法》規定: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2)①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②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