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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貼現法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的發展,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和《商業匯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貼現給中國人民銀行,並通過轉讓該票據向中國人民銀行取得再貸款的行為。第三條再貼現的對象是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銀行。銀行對商業匯票貼現後需要資金時,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第四條貼現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必須持有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制再貼現憑證,在匯票上背書後送人民銀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第五條再貼現金額按照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減去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前壹日的利息計算。再貼現的期限是從再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第六條再貼現利率按照現行同檔次信用貸款利率下浮5%。第七條辦理再貼現的銀行應當在再貼現到期前在中國人民銀行存款賬戶中保持足夠的資金。在再貼現到期日,中國人民銀行從申請再貼現銀行的存款賬戶上收票。再貼現申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按逾期貸款規定處理。第八條再貼現的會計核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制定。再貼現憑證由當地人民銀行按照再貼現憑證的格式印制。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