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合並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於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判斷依據。
(三)合並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並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並日的賬面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並各方交換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上壹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並日的賬面價值;被合並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的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並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並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壹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並後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 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並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壹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收入、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九)合並後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