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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債權人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通過將債務轉換為股權工具進行債務重組

借:長期股權投資(放棄債權公允價值+直接相關稅費)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原則: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所轉移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應作如下處理:a、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應作為銷售處理,按照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結轉商品的銷售成本,確定相關稅費;b .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c .抵債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債務人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債務重組。但債務人根據轉股協議將應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資本的,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利息。

債務重組原則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把握以下原則:

1.基本原則是在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能確認債務重組收入。如果有收益,可以只記錄資本公積,但可以確認重組損失。

2.實際收到或者將要收到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或者預計收到的價值入賬;實際收到或預計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低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

3.對於非貨幣性資產,收到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

4.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

5.對於債務重組發生的相關稅費,債權人應當計入收到資產的賬面價值,但對於債務人,應當與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壹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