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記入購買土地成本中。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先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成本”核算,待房地產企業正式開發建設時,再轉人“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會計科目核算。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
由於耕地占用稅是在實際占用耕地之前壹次性交納的,不存在與征稅機關清算和結算的問題,因此企業按規定交納的耕地占用稅,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擴展資料:
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並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稅額。
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占有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於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
對獲準占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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