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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註冊的財務負責人不能單獨變更嗎?

需要與公司協商,經同意可更改,進入國稅局新的電子稅務局系統,在左邊菜單下,有壹個納稅登記聯系方式維護的功能鍵,進去就可以進行修改了。

1、《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財務負責人,是指壹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的人。 嚴格的說必須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的人才能勝任。

3、崗位職責:

壹、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壹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範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