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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的財務處理是怎麽樣?分盈利和虧損

(壹)盈利能力是指企業獲取利潤的能力。利潤是企業內外有關各方都關心的中心問題、利潤是投資者取得投資收益、債權人收取本息的資金來源,是經營者經營業績和管理效能的集中表現,也是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不斷完善的重要保障。因此,企業盈利能力分析十分重要。 盈利能力分析,是指企業獲取利潤的能力,是投資者取得投資收益、債權人收取本息的資金來源,是經營者經營業績的體現,也是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不斷完善的重要保障。因此盈利能力分析十分重要。主要用企業資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去評價。 盈利能力分析是財務分析中的壹項重要內容,盈利是企業經營的主要目標。

1、盈利能力分析的目的

  盈利能力通常是指企業在壹定時期內賺取利潤的能力。盈利能力的大小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即利潤相對於壹定的資源投入、壹定的收入而言。利潤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強;利潤率越低,盈利能力越差。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最終可通過企業的盈利能力來反映。無論是企業的經理人員、債權人,還是股東(投資人)都非常關心企業的盈利能力,並重視對利潤率及其變動趨勢的分析與預測。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其直接目的是最大眼度地賺取利潤並維持企業持續穩定地經營和發展。持續穩定地經營和發展是獲取利潤的基礎;而最大限度的獲取利潤又是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目標和保證:只有在不斷地獲取利潤的基礎上,企業才可能發展;同樣,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比盈利能力軟弱的企業具有更大的話力和更好的發展前景;因此,盈利能力是企業經營人員最重要的業績衡量標準和發現問題、改進企業管理的突破口。對企業經理人員來說,進行企業盈利能力分析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利用盈利能力的有關指標反映和衡量企業經營業績。企業經理人員的根本任務,就是通過自己的努力使企業賺取更多的利潤。各項收益數據反映著企業的盈利能力,也表現了經理人員工作業績的大小。用已達到的盈利能力指標與標準、基期、同行業平均水平、其他企業相比較,則可以衡量經理人員工作業績的優劣。

  2.通過盈利能力分析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盈利能力是企業各環節經營活動的具體表現,企業經營的好壞、都會通過盈利能力表現出來。通過對盈利能力的深入分析,可以發現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而采取措施解決問題,提高企業收益水平:

  對於債權人來講,利潤是企業償債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對長期債務而言。盈利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企業舉債時,債權人勢必審查企業的償債能力,而償債能力的強弱最終取決於企業則盈利能力。因此,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對債權人也是非常重要的。

  對於股東(投資人)而言,企業盈利能力的強弱更是至關重要的。在市場經濟下,股東往往會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比財務狀況、營遠能力更重要。股東們的直接目的就是獲得更多的利潤,因為對於信用相同或相近的幾個企業,人們總是將資金投向盈利能力強的企業:股東們關心企業賺取利潤的多少並重視對利潤率的分析,是因為他們的股息與企業的盈利能力是緊密相關的;此外,企業盈利能力增加還會使股票價格上升,從而使股東們獲得資本收益。

2、盈利能力分析的內容:

  盈利能力的分析是企業財務分析的重點,財務結構分析、償債能力分析等,其根本目的是通過分析及時發現問題,改善企業財務結構,提高企業償債能力、經營能力,最終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地發展。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分析主要指對利潤率的分析。因為盡管利潤額的分析可以說明企業財務成果的增減變動狀況及其原因,為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指明了方向,但是,由於利潤額受企業規模或投入總量的影響較大,-方面使不同規模的企業之間不便於對比;另壹方面它也不能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 (二)虧損:支出超過收入;虧折,壹般分為資金虧損和物資虧損。 我們所說的虧損,壹般是指企業經營虧損。

  壹、我國現行經營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存在的問題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壹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則用稅後利潤彌補。另外,《企業財務通則》還規定,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也可用於

壹、我國現行經營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存在的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壹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則用稅後利潤彌補。另外,《企業財務通則》還規定,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也可用於彌補虧損。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以盈余公積補虧應作會計分錄借:盈余公積;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或盈余公積轉入)外,企業用以後年度利潤(不論是稅前利潤還是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時,不需單獨作會計分錄,企業在補虧年度將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自然抵補了以前年度虧損。稅前補虧與稅後補虧的區別僅在於前者結轉的是稅前利潤總額,後者結轉的是稅後凈利潤。 我國現行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 (壹)未能貫徹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原則 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和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思路,應實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從會計核算角度看,所得稅費用應作為會計上的壹項費用處理,它通常是按照會計稅前利潤與所得稅率計算的。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有會計稅前利潤就應當計算所得費用。在補虧年度,企業若實現了利潤,按理就應當計算確定所得費用。並在當年損益表上揭示扣除所得稅費用後的凈利潤,這樣才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當然,在國家規定的稅前利潤補虧的五年期內,企業不需向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而按照現行虧損彌補會計處理方法,在五年的稅前利潤補虧期內,不核算所得稅費用,當前損益表中只反映稅前利潤總額,而不反映凈利潤,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改革的整體思路,也違背了權責發生制與配比原則,從而不能正確揭示企業的經營成果。 (二)我國現行關於補虧的有關規定未能把握虧損彌補的本質,缺乏可操作性。 1.現行規定中的“年度虧損”指賬面虧損還是納稅虧損。 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彌補虧損應當是彌補賬面虧損。但從稅法的角度理解,年度虧損要用以後五年內的稅前利潤彌補,也就是說,企業的年度虧損要抵減以後五年內的納稅所得,所以這裏的“年度虧損”自然應指納稅虧損,作為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財務通則》未明確年度虧損究竟指賬面虧損還是納稅虧損,這就很容易造成會計實務中的混亂。 2.虧損年度以前結余的未分配利潤,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貸方余額可否用於補虧。 從理論上說,虧損發生前結存的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的組成內容,而且這部分所有者權益既未分給投資者也未指定其他用途,將其用於彌補虧損應是順理成章的。而從現行規定來看,企業年度虧損只能用以後年度利潤(稅前或稅後利潤)彌補。似乎只有這樣規定,才能在抵減所得稅方面對企業有利,若用以前年度結余的未分配利潤補虧則這部分已彌補虧損不能抵減所得稅。現行制度的這種規定是未能貫徹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原則的結果,是將會計上的虧損彌補與稅收上的納稅抵減混同,未能把握住虧損彌補的本質。 3.“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能否反映年度發生的待彌補虧損。 按現行制度規定,某年度發生的虧損直接作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本年利潤,這樣,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可反映某年度發生的虧損。事實上,虧損年度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可能有貸方余額,結轉本年度虧損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可能仍為貸方余額,即使是借方余額,也是抵減了原貸方余額後的數額。 4.盈余公積補虧應如何把握。現行《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盈余公積也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項目,用於補虧是完全可以的,但問題是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盈余公積補虧,可動用多少盈余公積補虧?《企業財務通則》中未作說明,這充分說明了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很不完善,造成實務處理無從進行。 二、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虧損彌補的處理方法 (壹)虧損發生當年的會計處理: 1.結轉本年的賬面虧損。企業發生虧損,具體表現在“本年利潤”賬戶出現借方余額,年末時應將其轉入“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明細賬戶借方,借: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貸:本年利潤,增設“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明細帳,以清楚地反映出本年度發生的應予彌補的虧損。同時在會計報表附註說明本年度納稅虧損數,以作為以後計算納稅減額的依據。 2.虧損當年,若有以前年度結余的未分配利潤可首先用以抵補虧損。作會計分錄:借: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若足以彌補虧損並剩余,當年仍可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3.虧損年度,若以前年度結余的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抵虧損,亦可用以前年度計提的盈余公積補虧。作分錄借: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貸: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若彌補方虧損後,盈余公積有節余,亦可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以盈余公積補虧要求盈余公積的余額較大,壹般在補虧後結余的盈余公積應在註冊資本的25%以上,而且用盈余公積分配利潤應經股東大會通過並遵守國家的有關以盈余公積分配股利的有關規定。 4.若當年虧損額巨大,按上述程序未能彌補,則可用以後年度利潤補虧,其會計處理方法後述。 5.按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抵減以後五年的納稅所得,相應地抵減了應交所得稅,抵免應納稅所得的金額,以虧損年度納稅虧損為限抵後五年計算。例如:19×1年度納稅虧損120萬元,若19×2年至19×6年各年的應稅所得額均為20萬元,所得稅率為33%,則可抵減五年所得稅20×5×33%=33萬元,抵減額以五年為限計算,若19×2年應稅所得200萬元,則抵減所得稅120×33%=39.6萬元,以納稅虧損為限計算。 虧損年度的虧損抵後形成了所得稅利益。因為虧損年度壹般不能預測未來五年內會否產生足夠的應稅利潤,根據國際會計慣例,按照審慎原則,通常不確認經營虧損後的所得稅利益。 (二)虧損以後各年以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處理 1.虧損後的1年至5年,即稅法規定的稅前利潤補虧期內,企業若實現了利潤,可在虧損年度的納稅虧損數額內抵減相應的應交國家的所得稅,但企業既然實現了利潤,按照權責發生制與配比原則,仍應計算當年的所得稅費用,企業因以前年度虧損導致的抵減本年度應交國家所得稅,可視為企業的壹項收益,作為增加企業的留存收益處理:①借:所得稅;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若本年度的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存在差異時,按現行所得稅會計核算規定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處理,此處不贅。②借:本年利潤;貸:所得稅。③借:本年利潤;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此處結轉的為凈利潤)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待彌補虧損。 2.5年稅前利潤補虧期滿後,先應計算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再彌補虧損。①借:所得稅;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②借:本年利潤;貸:所得稅。③借:本年利潤;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 “利潤分配——待彌補虧損”賬戶的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完的虧損,在年度虧損全部彌補完後,該賬戶應無余額。這裏應註意的是,虧損未彌補完之前,企業不得計提盈余公積,也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而即使某年度發生虧損,若企業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補虧後,仍可向投資者分配利潤。若按照上述思路進行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現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利潤分配表”等會計報表中有關項目及填列應作相應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