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國有資產以補貼形式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2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的規定,進行津貼、補貼核算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 .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其他單位違規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5.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6.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補貼形式在合夥人之間分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7.在補貼政策執行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補貼、津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8.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放補貼的嚴重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9.對違規發放的補貼,要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予以退回和追回。
10.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之壹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11.處分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2.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並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
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新建項目或繼續發放已明令取消的補貼的;
(二)超出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發放補貼的;
(三)違反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種獎金;
(四)實行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支出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值班費和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補貼;
(七)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
(八)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發放補貼的;
(十)利用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典之機,向員工變相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與活動無關的物品;
(十壹)違反規定向掛靠單位(企業)輸送利益,然後由掛靠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義向政府雇員發放補貼;
(十二)違反規定的其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