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辦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抽逃出資,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抽逃出資,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