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個人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壹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工會經費計提基數
企業要特別註意計算基數的確定,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此處所說"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並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範圍的擴大,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也壹並提高.《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壹步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工會經費計提比例個人部分是多少?根據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可以了解到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按照國家的規定,工會經費的計提比例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2%,超過的部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的時候,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