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具有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維護和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權利,因為這項制度是國家制定的處理會計事項的統壹規則,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就是使這項制度得到認真遵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就是執行這項制度,使之得以實施,也就是使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在本單位得以遵守。
第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法的會計事項,對有權糾正的予以糾正。這是會計法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會計事項有拒絕權,它是壹種更為積極主動的權利,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積極抵制違法。對於違法辦理或者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辦理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但應拒絕辦理,而且還有權力糾正,也就是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會計事務,如果出現違法現象有權予以糾正,比如以不合法單證作為記賬憑證的,有關的會計人員就有權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