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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針對差額征稅,設置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以及“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對外提供可以適用差額征稅的應稅行為(比如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差額征稅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貸: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

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核算按照增值稅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成本費用對應的稅額。在確認收入時,銷項稅額的金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依據計算,銷項稅額抵減以允許扣減銷售額成本費用為依據計算,兩者壹貸壹借結轉之後,正達到增值稅差額征稅的效果。

若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差額征稅下,按照全額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及允許抵減銷售額的成本費用對應的稅額,均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比如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征稅方式的),若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金融商品轉讓(屬於金融服務),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金融商品轉讓也適用差額征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轉讓金融商品產生轉讓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月末,確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產生轉讓損失的,確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分錄相反。

納稅人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賣出價-買入價)÷(1+6%)×6%;納稅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轉讓金融商品適用3%征收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