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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經濟開發區相關規定

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2004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開發區應當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深化多種經濟成分繁榮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業,引進資金和技術,主要興辦工業項目、產品出口項目、科技開發項目和商務旅遊項目,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把開發區建設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現代化城市新區。

開發區在搞好經濟建設的同時,也要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開發區應當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和經營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開發區建設應當納入安順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管理

第五條開發區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綜合、服務和有利於開發建設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管理職能。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六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貫徹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

(二)編制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按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壹管理;

(四)根據省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五)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進行統壹規劃、征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六)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

(七)指導、監督和協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八)培育和發展開發區內的各類市場和中介服務組織;

(九)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十)依法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

(十壹)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綜合改革試點;

(十二)編制和管理開發區預算;

(十三)領導和管理開發區的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鄉鎮企業、社會保障、科教文衛、廣播電視、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工作;

(十四)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辦公室,在管委會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派駐機構應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公開辦事程序。所有公職人員都應誠實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將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並按批準的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條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經濟開發實體,從事投資開發和其他經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壹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建立開發建設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開發建設基金以滾動方式支付和使用。

開發建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限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並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土地的不同等級、行業和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優惠措施。

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可根據建設用地規劃和授權分期征用,並依法辦理征用手續。

第十三條開發區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補償安置,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本著有利開發、* * *同步開發的原則解決。

第十四條鼓勵在開發區設立下列項目: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

(二)高新技術、先進技術和設備或者我國急需的;

(三)產品出口;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

(5)基礎設施;

(六)商業、旅遊等第三產業。

第十五條禁止在開發區內建設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

(二)汙染環境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而無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國家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海關、商檢等部門可派出機構或人員在開發區辦理業務,加強財務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中介機構,在開發區拓展業務和提供配套服務。

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統計、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十九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二十壹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除享受《貴州省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條例》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就鼓勵發展的項目進行個別洽談,商定其他優惠條件。國內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企業,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居民在開發區興辦企業或與其他投資者聯合興辦企業,除享受《貴州省鄉鎮企業條例》規定的權益外,鼓勵發展的項目還可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民營科技企業除享有《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的原材料和輔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並辦理保險和免稅手續後,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貧困地區在開發區興辦生產企業,實行就地註冊的原則,在開發區設廠,收益返還,按合同規定,上交產值、稅金、利潤。

第二十四條參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已開發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固定價格設立合資、合作企業。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依法自主確定用工形式、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獎勵津貼制度。

第二十六條簡化開發區內商務人員的出入境管理手續,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安順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