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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和其他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衍生金融資產不在本科目核算。

代理承銷證券的企業(證券)也可在該賬戶中單獨設立“1331代理承銷證券”賬戶。

二、本科目應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照發生的交易成本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投資單位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宣告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或利息”)

(3)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如果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