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該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產生影響且企業能夠可靠地計量該影響的事項。金融資產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以下項目:
(壹)發行人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合同條款,如違約或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上的考慮,對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可能關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由於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中繼續交易;
(6)無法識別壹組金融資產中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減少,但根據已公布的數據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實減少且可以計量,如債務人對該組金融資產的支付能力逐漸惡化, 或者債務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失業率上升,所在地區抵押物價格大幅下降,所在行業不景氣;
(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導致權益工具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重大或暫時性下跌。
(9)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其他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減記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扣除取得和出售擔保物所發生的費用)。原始實際利率是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可以使用合同規定的當前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很小,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以不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
第四十三條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含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
未單獨測試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含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然後進行減值測試。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含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確認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經恢復,且客觀上與該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情有關(如債務人信用等級得到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假設未計提減值準備的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的當前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尚未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在以後會計期間增加,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者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用於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率計算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