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列“取得年度”:填報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公歷年度。第5至1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第6行為申報年度。
2.第2列“財政性資金”:填報納稅人相應年度實際取得的財政性資金金額。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填報納稅人相應年度實際取得的符合不稅收入條件且已作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金額。
4.第4列“其中:計入本年損益的金額”:填報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中,會計處理時計入本年(申報年度)損益的金額。本列第7行金額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9行“其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第4列“調減金額”。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況”:填報納稅人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申報年度的以前的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支出金額。前壹年度,填報本年的上壹納稅年度,以此類推。
6.第10列“支出金額”: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本年(申報年度)用於支出的金額。
7.第11列“其中:費用化支出金額”: 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本年(申報年度)用於支出計入本年損益的費用金額,本列第7行金額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25行“其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的第3列“調增金額”。
8.第12列“結余金額”: 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減除歷年累計支出(包括費用化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後尚未使用的不征稅收入余額。
9.第13列“其中:上繳財政金額”:填報第12列“結余金額”中向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繳回的金額。
10.第14列“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金額”:填報企業以前年度取得財政性資金且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的金額。本列第7行金額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9行“其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第3列“調增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壹)表內關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3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3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間關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