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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模仿領導簽字套取公款,他的行徑構成什麽犯罪行為?

這個事情在網絡上曾經引起軒然大波,壹位董事長的司機兼助理,模仿董事長進行電子簽名,從而走公司公賬進行報銷獲利,在短短六年的時間裏,竟然獲利將近四千萬。讓人不僅感嘆,這家公司也太有錢了。

那麽這個會計模仿領導的簽字套取公司公款,屬於什麽犯罪行為呢?

其壹,涉嫌詐騙罪。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這個事情基本就是這個會計模仿筆跡?讓公司報批人員產生錯誤理解,認為是董事長的花銷?報批人員進行報批,把款項給了會計?會計不當得利?公司收到巨額損失。

其二,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這個會計還是算懂法的,在公司進行起訴之後,這個會計願意歸還部分財物,余下財物也願意進行補齊,取得公司諒解,法院判定從輕處理。

其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在犯罪主體上,貪汙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壹些,除G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G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汙、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其他違法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