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