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應該先談判。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投訴,保留相關票據,金額特別大的時候可以起訴物業公司。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國家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很明顯,物管公司不能多收妳錢。
但是也有壹些不尋常的情況:1。不知道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商業電價是多少?如果供電部門規定的商業電價是1.38元/千瓦時,妳還是要交1.38元/千瓦時。發票上的價格可能是供電局給物業的補貼。2.妳的電表過戶到業主名下了嗎?如果妳的電表過戶到業主名下,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電費是標準的代收費用,應該按照政府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如果電表沒有過戶到業主名下或者不能過戶到業主名下(涉及供電設備產權時會出現這種情況),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尚無定論,但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無論如何,物業公司解釋的額外費用,包括設備維護和人員工資,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妳所說,設備維護和人員工資包含在物業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