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正確建帳,準確核算。對對賬憑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進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有壹定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個體工商戶建立會計賬簿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及時申報納稅,提交有關稅務憑證。個體工商戶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納稅。經稅務機關批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使用郵政數據進行納稅申報。
個體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具體納稅方式如下:
1,按營業收入繳納營業額的5%;
2.附加稅費:城建稅按已繳納營業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營業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營業稅的1%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超額累進稅率5%-35%。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3.未將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