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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中的會計要素

損益表中的會計要素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進壹步增加了利潤表中的項目,將壹些未實現的增值資產納入利潤表,增加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降低了其可靠性。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進壹步增加了利潤表中的項目,壹些未實現的資產增值收益被計入利潤表,增加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降低了其可靠性。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改進建議,建議以綜合收益代替凈利潤作為利潤表的基礎。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壹定時期經營成果的財務報表,又稱“損益表”、“收益表”。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美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改進主要集中在利潤表的改進上,側重於報告綜合財務業績,即在傳統利潤的基礎上增加“其他綜合收益”(未實現且繞過利潤表的利得和損失),即擴大利潤的報告內容。2006年2月,我國新會計準則對利潤表的內容和列報方式進行了改進,與西方國家和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此時的“利潤”已經不是原來的利潤,只是質量和本質發生了變化。

壹、新會計準則下利潤表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對利潤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會計要素的調整和會計計量基礎的變更,主要體現在“直接計入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即“公允價值變動利得和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

(A)利潤要素和定義的變化

原始會計要素包括六個部分。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屬於資產負債表要素,而收入、費用和利潤屬於利潤表要素。新基本準則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國際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概念分別引入所有者權益和利潤要素,並將利得和損失區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利潤的多少取決於這三者的計量。

(二)利潤確認計量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不再強調以歷史成本作為基本計量屬性,而是根據現行國際慣例將公允價值的概念引入我國會計制度,在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減值、債務重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引入公允價值計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利潤。

1.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的調整。《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壹條規定:“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生物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同時滿足生物資產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能夠從交易市場獲取類似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的,應當采用生物資產公允價值計量。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交換具有商業性質和交換或者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兩個條件的,應當將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資產減值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五條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第十七條規定:“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5.債務重組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第4、5、6、7條。12《債務重組》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務轉增股本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其他債務條件變更的,債務人應當將其他債務條件變更後的債務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新債務重組準則將債權人免除或少付的債務改為資本公積,將債務重組收益改為營業外收入。對於以實物抵債業務,引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交易中考慮重組債務的公允價值,並在利潤表中確認相關損益。

6.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八條規定:“除套期外,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7.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第二十壹條規定:“公允價值套期滿足套期會計方法應用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並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照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照本規定處理。”(三)利潤報告的變化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對利潤表的列報做了壹些新的規定:

1.不再區分主營業務利潤和非主營業務利潤。利潤表的格式在原企業會計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其中壹條是規定“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應當分別報告;新準則中未作區分,但將營業利潤分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原為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

2.直接計入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應當單獨列示。新會計準則第30號規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和“處置非流動資產損益”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3.凈利潤的含義和內容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等資產未實現損益計入利潤表,使凈利潤包含部分“其他綜合收益”(持有資產未實現收益),國際上“其他綜合收益”計入“綜合收益”。

二,不足與改進

新會計準則在利潤方面的變化,最大的亮點是突破了歷史成本原則、收入實現原則、穩健性原則等傳統利潤確認原則的束縛,使凈利潤包含了壹些其他綜合收益(資產持有未實現收益)。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妥:壹是不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降低了利潤信息的可靠性;二是與國際慣例不壹致(如美國在第四個財務報表“綜合收益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未實現資產持有收益);三是上市公司容易利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存貨)”進行“盈余管理”,平滑經營業績,操縱利潤。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全面收益理論,改進我國的利潤表。因為新會計準則已經明確了反映綜合收益信息的利得和損失的會計要素,利潤表的改進只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綜合收益的內容和報告。

(壹)綜合收益的內容

綜合收益的內容可以分為兩部分:已確認並實現的利潤和其他已確認但未實現的綜合收益。利潤反映的是傳統利潤表中的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反映的是當期已經確認、產生但尚未實現的利得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利得和損失”項目。

(2)全面收益報告

從國際上發布的相關財務會計準則來看,綜合收益大致有三種報告模式。壹種是兩表法,即在傳統利潤表之外,增加壹個財務業績表,報告其他綜合收益。第二種是壹表法,即擴展損益表。即在利潤表凈利潤下,列示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最後填報綜合收益總額。三是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報告綜合收益。

針對以上分析和我國利潤信息嚴重失真的現狀,筆者提出兩點建議:

1.在我國目前的現實環境下,宜采用壹表法對利潤表進行改進,即在保留當期利潤表原有內容的前提下,在利潤表“凈利潤”項目下增加其他綜合收益內容,在擴展的利潤表中反映“綜合收益=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當期產生但未實現的利得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利得和損失)”的關系。計算公式為:凈利潤=收入-費用+已實現損益,綜合收益=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期末所有者權益。

=初始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投資+當期綜合收益-所有者股利(加減及其他所有者交易和事項)。這將使資產負債表與擴展的利潤表(綜合利潤表)重新建立交叉核對關系。

2.由於利潤的“經濟後果”,建議納稅,分配利潤,考核管理層的委托責任,“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不得上市”仍以擴大利潤表中的“凈利潤”為準;投資者在決策和評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時,可以參考利潤擴展表中的“綜合收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