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修改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自2017年11月5日以後從事會計工作,不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