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要素確認。企業通過融資租入壹臺設備是否可以確認為“資產”(指會計要素嚴格定義的“資產”,而非泛指。其他核算要素也差不多)?根據租賃協議,設備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形式上)屬於租賃公司,但企業(承租人)實質上取得了設備的控制權,並承擔了設備帶來的風險(可能因技術進步等導致折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應確認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2)責任要素的確認。對於產品的售後服務,企業在銷售產品時能否確認壹項負債?比如,企業對其銷售的產品在售後壹定時間內提供免費維修。企業在銷售時並不產生壹筆修理費用(形式上),但根據其以往的經驗,銷售的壹些產品總是需要修理的,也就是說,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實質上已經承擔了壹項經濟責任。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應在這種情況下確認負債。值得壹提的是,該負債不是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指企業因未來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的經濟責任,不符合“負債”的嚴格定義,因而不屬於負債要素的範圍。上述負債不是未來不確定性造成的,而是真實交易造成的。
(3)成本要素的確認。企業辦理上述售後服務事項,應借記產品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貸記應計銷售負債(在會計實務中,可設立專門賬戶對此類業務進行核算)。可見,企業在確認壹項負債的同時,也確認了壹項費用。
(4)收入要素的確認。根據銷售合同,企業將產品交付到客戶指定的地點,但未能及時收取貨款。它能確認收入嗎?形式上企業沒有收到付款,實質上企業取得了收款的權利,實質重於形式,因此應確認壹筆收入。
還有必要澄清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在這種會計確認中的區別。權責發生制用於確定期間收入。費用和期間損益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企業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是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已經發生為前提的。按照這個標準,無論收入是否收到,所有權期限都是由權利的形成決定的。可見是為時間確定的壹個確認標準。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主要是針對會計確認的前兩種功能。它與權責發生制不同,並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的。會計報告是簿記系統生成信息的基礎,並根據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壹步轉化,形成壹組可靠的、相關的會計信息。決算報告中是否應該披露未結清賬款的主要信息?例如,企業期末收到銀行對賬單對賬時,發現上期應收銷售款1萬已貸記。如果企業因故未收到原始收款憑證,是否應等到下壹個會計報告期進行披露?如果是這樣,這壹期的會計信息就會嚴重失真。銀行存款1萬與應收賬款1萬為重大信息差異。筆者認為,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在這壹時期結束時披露。
總之,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適用於會計確認、會計計量、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
此外,實質重於形式也適用於會計主體的定義,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也體現了這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