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壹致原則。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系,稅務會計壹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準則。只有當某壹事項按會計準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壹致”的原則。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準壹般按正常稅率計征。
4、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壹般規範。將其應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壹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準,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
5、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壹原則具體體現在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
6、可預知性原則。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範“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會計準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準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壹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