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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遵循的原則是什麽優先

1、修正的應計制原則。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突出bai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由於現金制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壹般只適用於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的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務當局都接受應計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壹致原則。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系,稅務會計壹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準則。只有當某壹事項按會計準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壹致”的原則。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準壹般按正常稅率計征。

4、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壹般規範。將其應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壹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準,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

5、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壹原則具體體現在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

6、可預知性原則。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範“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會計準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準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壹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