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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殘值處置規定

法律分析:1。預計國有資產報廢殘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縣財政和國資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資產管理單位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處置。

2.國有資產預計報廢殘值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但不足5萬元的,由資產管理單位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采取公開拍賣方式處置。

3.國有資產預計報廢殘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管理單位集體研究,按市場價處置。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縣級國有資產報廢殘值處置暫行辦法(二)處置標準》的通知。1.國有資產預計報廢殘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縣財政和國資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資產管理單位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處置。

2.國有資產預計報廢殘值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但不足5萬元的,由資產管理單位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采取公開拍賣方式處置。

3.國有資產預計報廢殘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管理單位集體研究,按市場價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