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31號文的通知明確規定:
第三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註冊制度。
會計人員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註冊繼續教育事項: (壹)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並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註冊繼續教育事項;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提交的已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