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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做什麽會計科目?

法律主觀性: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 * *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1。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屋維修基金繳納協議,由購房人按照購房款2-3%的比例向出賣人繳納房屋維修基金。2.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3.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自有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法律客觀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