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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壹應稅憑證有不同項目的,應分別適用對應稅率,項目或金額不能分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顯然,貨運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稅率高的是後者,因為合同兩項金額不能分清,所以適用高項目的稅率。不僅僅是印花稅,其它稅種也是壹樣的。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同壹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某企業與甲廠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所載運輸費用和倉儲保管費合計60萬元,這裏60萬元沒有分別記載運輸和倉儲的金額,因此從高按照倉儲保管合同的1%來算(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是萬分之五,比倉儲保管合同低)。
作為非物流企業,與物流公司簽訂的保管協議保管費壹般計入管理費用,作為銷售方運輸合同的運輸費用計入到銷售費用,而作為購買方,運輸合同的運輸費用計入產品成本,合同中產生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合同產生的印花費計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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