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停工工資怎麽算?

停工工資怎麽算?

停工工資計算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因單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在壹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月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停工期間職工因工受傷的,按原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帶薪停工工資標準:

(壹)以平均工資為標準

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計算原工資標準;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甚至有的地方還進壹步規定“職工工傷前工作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以基本工資加其他固定福利為標準。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