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稅收優惠繼續,檢查放寬?!
最近又壹起巨額假案引發關註!廣東省廣州市國稅局北區稽查局檢查後發現,廣州榮森服飾有限公司在2015至2016期間,未繳或少繳稅款245.2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其追繳稅款245.22萬元、罰款1.221.000元的行政處罰。
妳看到了嗎?往年的賬還是可以查到底的!
財務會計和老板們註意了!
2019私下避稅不行。
騙稅騙貸,江蘇256家虛假企業壹次性移送司法機關!
2019 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壹次性公布256家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因虛開發票全部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個人銀行賬戶會被查多少?稅務局的重案!
處罰理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將256家企業全部移送司法機關。
4月19日,北京稅務、公安部門聯合打擊騙稅“兩年專項行動”會議召開!
會上明確,四部門將深化合作,推進信息共享,加強分析研判,統籌打擊任務,加大打擊力度。2019年,打擊騙稅處於高壓態勢。註意,財務和老板!!!
行動要點:
1.假發票的檢查將由四個部門壹起進行!!!公安的偵查能力,稅務的大數據系統,金三系統,銀行資金流向的偵查能力,讓違法的人無處可逃!
2.這次特別強調,確保查處的戶數大於去年!準備好接受吧!!!
3.該文件的亮點是PBOC將提供資金查詢。涉案資金和銀行賬戶都跑不掉。這裏強調壹下,銀行賬戶不僅是公司賬戶,虛假開戶涉及的個人賬戶也會被查!!!
在私戶避稅的情況下,人和錢都是空的。
案例歷史: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祥耀在2013至2014期間,擔任其管轄的京通謀(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其指使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套取業務資金,然後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逃避繳納稅款* * *共計1883018元,占公司同期應納稅款的97.17%,且公司在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稅款通知書後仍未繳納稅款。2017 165438+10月6日,被告人黃祥耀被抓獲。2018年4月9日,京通謀(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補稅1825630元。
2.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祥耀以隱瞞手段逃避繳納稅款* * *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因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繳納稅款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黃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3.庭審中,被告人黃祥耀家屬代京通謀(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繳納剩余稅款人民幣57388元..
4.判決如下:
1.被告人黃祥耀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逾期稅款57388元,由法院退還稅務機關。
來源:湖北省武漢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 E 0191刑初65號。
在此提醒壹下,金稅三期下,任何銀行都不會包庇任何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可疑賬戶,壹定要向稅務機關舉報,因為銀行稅務機關享有個人大額賬戶和可疑交易的信息!
銀行不報,稅遲早要找,性質不壹樣。那麽企業在銀行的哪些交易行為容易被發現呢?當然是壹些避稅行為。
比如,目前很多企業為了少繳稅,試圖利用私人賬戶“避稅”。
在這裏我可以告訴這些企業,今後稅務檢查不僅要查公司賬目,還要重點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目!
壹旦被稽查,補稅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甚至要負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3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大額和可疑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6月165438+10月6日經行長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該辦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督管理,規範人民幣支付交易的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辦法特別指出了監管的範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支付及其資金結算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的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並要求金融機構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
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在該方法中,大額交易定義如下:
(1)法人、其他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筆轉移支付;
(二)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存款、現金取款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和現金本票;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20萬元以上的資金劃轉。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那裏,就是上面的金額。
如果發生大額交易,金融機構應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移支付由與支付交易監控系統連接的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進行報告。並於交易日的第二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報告大額現金收支。自業務發生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另外,我覺得有必要再講壹下可疑交易,因為還涉及到金額。
(1)短時間內資金集中進出或集中進出;
(二)資金收付的頻率和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壹致;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支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的;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明顯與企業性質和經營特點不符;
(6)同壹付款人之間在短時間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不明原因開立,短期內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向與其業務無關的個人收取匯款;
(九)現金存取的金額、頻率和用途與其正常的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現金收付超過1萬元;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客戶的業務往來明顯增多,短時間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故意化整為零,規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控;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15)金融機構判斷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上面說的“短期”是指10個工作日內。
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客戶符合上述可疑交易所列條件的,應當對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和分析,填寫《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需要向壹級分行報告可疑支付交易。分析後,壹級分行應在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報送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其合作社、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城市中心支行報送報表。中國人民銀行其他中心支行應在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營業管理部和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報送可疑支付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