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規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壹般原則包括:
(1)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獨立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得的證據更可靠;
(2)相關控制有效時內部產生的審計證據比控制弱時內部產生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得的審計證據比間接或推斷獲得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書面記錄(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形式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更可靠;
(五)從原始資料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通過拍攝、數字化或其他方式復制、傳真或轉換成電子形式的文件所獲得的審計證據更加可靠。
壹般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通過信函直接從被審計對象處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被審計單位生成的審計證據更為可靠。通過信函和證書從獨立來源獲得的相互印證的信息可以提高註冊會計師從會計記錄或管理層的書面陳述中獲得的審計證據的保證水平。
擴展數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65438號+0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在使用被審計單位產生的信息時,應當評價該信息是否足以可靠地實現審計目的,包括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以下程序:
(壹)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
(二)評價信息是否足夠準確和詳細,以達到審計目的。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在設計控制測試和細節測試時,應當確定選擇測試項目的方法,以有效實現審計程序的目的。
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65438號+0301-審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