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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國庫會計管理規定國庫會計簽章

第七十條國庫會計印章是在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上表明和確認其真實身份和業務合法性的特定標識,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識別真實身份的印章、簽名和電子簽名。

第壹節密封

第七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使用的印章包括:

(壹)國庫印章: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科(支)署* * *”印章,主要用於國庫編制的預算收支及其他規定的報表。

(2)資金業務專用章:即“中國人民銀行資金業務專用章”,即:中國人民銀行資金業務專用章

(3)業務轉印鑒:即“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業務轉印鑒×××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

(4)同城票據交換專用章:用於同城票據交換中提示的票據、票據提示盤點單、票據提示匯總表等。

(5)國庫會計印章:各種文件、憑證、賬簿、報表等。用於處理和記錄。已經處理或打印出來的會計憑證和帳目,必須按規定蓋章或簽字;國庫會計業務系統打印在憑證和賬表上的會計人員姓名視為個人簽名;國庫會計業務系統自動處理的賬戶、會計憑證和賬表,打印輸出後不得蓋章或簽名。

第七十二條國庫印章應當按照規定啟用或者銷毀。國庫印章除個人保管外,由國庫部門負責人保管使用,在日常業務活動中堅持“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下班後人出鎖入櫃;郵票應該登記並永久保存。印章領用人、保管人離職或短期調動時,應在國庫會計主管的監督下辦理領用或交接手續。國庫印章未啟用或者停用需上繳銷毀時,應當由國庫部門負責人登記封存。

第七十三條國庫部門負責人和國庫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業務印章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十四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統壹印制本轄區內各級國庫的國庫印章,並留存印鑒。

第二節加密和密鑰

第七十五條密押和密鑰是國庫在辦理內部資金匯劃和支付系統資金匯劃時,辨別資金真偽、確保資金安全準確的重要工具,也是會計簽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密碼學和密鑰屬於絕密事項。

第七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使用的密碼和密鑰及編制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頒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領用密押和鑰匙必須有專車和專人(密押員),並嚴格執行簽收制度。密碼和密鑰應由專人、專櫃保管,密碼保管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使用時應設置激活和工作時間,做到人走鎖止,下班後密碼器和鑰匙應鎖在保險櫃內,密碼器保管人密碼必須定期更換。

第七十八條密碼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過期的密碼和密鑰不得自行銷毀,必須按有關規定上繳。

第七十九條國庫應當嚴格控制知情範圍。密碼員不得泄露密碼的使用方法。

第三節預留印鑒

第八十條預留印鑒(簽名)為單位簽名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預留印鑒份數應滿足櫃臺審核和事後監督的需要。國庫根據財政部門及其授權機構事先填寫的印鑒卡,辦理國庫資金的退庫、更正和調撥業務。

第八十壹條國庫應當加強預留印鑒的管理。印鑒卡由金庫部門負責人保管使用,堅持“誰保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下班後人出鎖入櫃。保管人離職時,應當在國庫會計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十二條單位更換印章時,應當在印章卡背面加蓋原預留印章,並註明新印章的啟用日期。原印鑒卡應裝訂在新印鑒啟用日期的會計憑證內。單位銷戶時,應將印鑒卡裝訂在銷戶日期的會計憑證內。

單位開戶或原印鑒遺失,需要新印鑒時,國庫憑單位介紹信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