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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規定的非應計貸款還款順序如何

《新會計準則》規定的非應計貸款還款順序:

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將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1、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2、對於非應計貸款的轉回,相關制度中未進行規定。

非應計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計貸款科目”科目;同時,沖減利息收入,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客戶貸款利息,借記“催收利息”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戶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單位存款”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應對客戶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客戶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貸款種類設置壹級科目再按借款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客戶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