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詳細規範了會計人員的行為,並對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量化處罰。但是,過去很長壹段時間,經濟領域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導致會計人員法律觀念淡薄,表現在工作中對每壹項經濟業務處理不夠嚴謹;此外,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許多職能管理部門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甚至存在權錢交易,從而使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更加普遍。
2.會計人員素質差。
壹些會計人員不熟悉國家政策法規,甚至達不到專業知識的要求。業務素質低下,缺乏職業道德,在日常會計工作中,或不自覺地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者無法對經濟業務進行正常的賬務處理和核算;或者在賬務處理過程中,馬馬虎虎,缺乏應有的責任心;或者只是遵從老板的意誌,失去原則。無論是業務素質還是職業道德,都遠遠達不到會計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的要求。
3.企業管理部門和企業領導的非法幹預造成主觀意識中的會計信息失真。
企業管理部門出於私利,授意、指使會計人員編造虛假會計信息,以控制、占用或騙取國家、企業和投資者的資產,導致腐敗和集團犯罪,由此引發了大量的詐騙案件。雖然會計對做假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大多數假賬的主要責任不在於會計,而在於掌握會計控制權的人,即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在任何情況下,會計都是受單位領導命令、控制和隸屬的。領導要求什麽,會計不敢那麽做。如果妳敢違抗命令,會計只會被解雇。雖然會計人員也可以用會計法作為武器,在壹段時間內抵制領導的違法指令,但這種情況不會持續太久。領導是吃素的,會容忍壹個敢於長期反對他的會計嗎?
4、對政府幹部的績效考核不嚴格。
大部分的績效考核都是以國家財政收入的支付為基礎的。很多幹部出於個人利益給企業下達利稅指標。如果企業完成有困難,就會暗示甚至鼓勵企業在會計報表上造假,結果是國家和企業利益受損,個人受益。這就是所謂的“官方數字,數字出了官方”的問題。
5、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大多數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會計人員的配備不僅達不到要求,而且崗位分工不明確,崗位遏制力減弱,重要經濟業務的審批和報告制度不履行,按經營者意誌改寫會計記錄的現象大量存在,從而使內部失控。內部審計受單位領導控制,難以發揮作用。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社會監督的主體,未能獨立承擔起“客觀、獨立、公正”的責任。少數事務所受自身利益驅動,執業態度不端正,風險意識淡薄。在審計過程中,他們搞人情,搞私下交易,走過場,甚至違反職業道德為客戶作弊,出具虛假報告,助長了會計信息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