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全稱“山東商會”,英文譯名為“山東商會”,簡稱“SDCC”。
第二條本協會是山東省政府領導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為全省商品生產和流通服務。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餐飲業、服務業和為商品生產流通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立足生產和流通,團結工商界壹切力量,積極參與國家經濟建設,服務政府宏觀決策和市場調節,促進工商企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做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商業集團公司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山師東路4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承辦省政府委托的行業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當政府調控市場和制定相關政策的參謀。
(2)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三)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受委托組織工業技術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參與省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組織實施和監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產品和企業整改,甚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檢查和評估。
(4)創辦刊物,及時向會員傳達黨和國家關於商品生產流通的方針政策和經濟、科技信息,指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趨勢確定營銷策略,促進工商壹體化,開拓國內外市場。為企業提供市場定位、戰略目標、產業政策、經營戰略等指導和咨詢服務;引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引導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五)組織會員交流經驗,組織人員、技術和職業培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在貿易談判、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務。牽頭組織各類商品展銷會、展覽會和交易會。
(6)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和地區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團結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做好會員之間、會員之間、部門之間的協調服務。
(七)制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業價格糾紛,維護公平競爭。註重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八)參與工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相關工作,參加資質審查;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九)發展工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指導市、縣商會、商協會、商業聯合會和專業協會的工作。負責省內相關專業協會、理事會的指導、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十壹)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餐飲業和服務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活動的個人、專家學者,只要認可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並由下壹屆理事會確認;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建議其退出會員或者被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以及負責人選拔和免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滿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選舉執行董事,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4、6、7、8、9、10、11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1名譽會長、1會長、若幹副會長、1秘書長,邀請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商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辦公室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三)政府撥款、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本會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在終止後
財產處置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43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1年4月25日經山東商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已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批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