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期確認的銷售收入
(1)如果標題給出了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在某些情況下,當企業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會給客戶獎勵積分。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所有的款項都確認為收入,應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攤。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在未來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攤銷確認為收益,獎勵積分公允價值中扣除的貨款或應收賬款部分確認為當期收益。
(2)如果標題沒有給出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這種情況並不能說明每個獎勵點的公允價值,所以需要采用相對公允價值比率法。例如,銷售商品的總貨款為15萬元,每10,000元的商品可兌換0.5獎勵積分,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1500×0.5/(1+0.5)= 500。
會計分錄如下:
(1)出售時(假設現金出售)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遞延收益
2.在交換的時候
客戶兌換積分時,獎勵企業應將與兌換積分相關的原計入遞延收入的部分確認為收入。客戶可能沒有兌換所有的積分,因此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期,都需要重新估計將兌換多少積分。確認收入的金額應根據兌換獎勵積分的金額占資產負債表日預計兌換積分總數的比例來計算和確定,而不是最初的估計。
壹般以客戶累計的積分總數/(積分總數×本資產負債表日預計的積分兌換比例)計算截至本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收益的累計攤銷額(即因積分累計的收益),再減去以前年度攤銷的遞延收益(即以前年度因積分累計的收益)得到本期遞延收益的攤銷額(即本期因積分確認的收益)。
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收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在最後壹年攤銷時,遞延收益總額中已攤銷的部分應全部確認為當期收益。
希望能幫到妳~及時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