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回收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持有的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壞賬準備。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消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到其他應收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從這些規定足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所確認的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數為“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企業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管理費用”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則是: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可見,稅法所確認的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為“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8月22日下發了《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8條明確: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這就意味著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的範圍與稅法所確認的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實現了壹致。
二、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差異分析對於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並沒有明確的限制,而規定由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確定計提比例。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以及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壹是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二是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三是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四是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也就是說,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可達100%。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6條則明確的規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壹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三、壞賬損失估計方法差異分析關於壞賬損失估計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地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可以選擇使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即按應收賬款余額的百分比計提,也可采用賬齡分析法,還可以選用銷貨百分比法。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則很單壹,規定企業只能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
四、壞賬損失確認條件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
企業確認壞賬時,應遵循財務報告的目標和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具體分析各應收賬款的特性、金額的大小、信用期限、債務人的信譽和當時的經營情況等因素。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7條對壞賬損失的確認作出的明確的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五、壞賬損失轉銷方法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明確規定
“企業只能采取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也就是說企業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只能先行計提壞賬準備,在確認發生壞賬損失時,再通過壞賬準備抵減壞賬損失。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則規定,原則上采取直接轉銷法,即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在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直接計入會計當期,除此,企業也可選擇采用計提壞賬準備進行核算,但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8條規定: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壹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於上壹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損失,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由於以上差異,造成計提金額不同,企業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在當年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範圍內進行納稅調整。
其方法是:壹是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小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後年度也不得補扣。
二是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增提的壞賬準備大於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賬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賬準備小於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賬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