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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行政村檔案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對行政村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有效地保護、利用行政村檔案,為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的檔案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村檔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集體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石家莊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村檔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行政村檔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 行政村檔案工作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檔案工作機構的指導監督下,由行政村對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第六條 行政村檔案歸行政村所有;村民個人依法繼承或取得的檔案,歸村民個人所有。第七條 各行政村分別為獨立的立檔單位,所形成的檔案為壹個全宗,全宗名稱由鄉(鎮)和行政村名組成。第八條 行政村應當配備必需的檔案庫房、裝具和設備。實行村檔鄉管的行政村應做好每年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第九條 行政村應當建立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價值的各種文件資料均應歸檔保存,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村委會、村黨組織換屆時,必須做好檔案的交接工作。第十條 行政村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村各類檔案的管理,並對村辦企業或其它單位的檔案管理以及村民家庭建檔工作進行指導。第十壹條 行政村從事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檔案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行政村調換檔案管理人員,須征得鄉(鎮)檔案工作機構的同意。第十二條 行政村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村黨支部(總支)、團支部、婦聯等組織活動形成的文件;

(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組織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三)行政區域管理及村誌、村史等歷史沿革文件;

(四)經濟發展、建設規劃及合同、小康建設等文件;

(五)戶籍管理、計劃生育、民事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救災撫恤及公益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村辦企業及其它單位形成的重要文件;

(七)集體財產、財務、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出國考察、友好往來等文件;

(八)各級領導及上級機關視察、督導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講話、指示、題詞、錄音、錄像、照片等文件;

(九)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貫徹執行的文件;上級對本村工作的批復、通報等文件;

(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形成的各種文件,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勞務輸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創建農村文明生態村;農村矛盾糾紛排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十壹)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第十三條 行政村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於次年3月底前立卷歸檔;財務檔案由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後立卷保管壹年並在跨年後3月底前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第十四條 行政村應根據文件形成的規律和特點,按照下列方式整理:

(壹)文書、會計檔案,分別按“年度--問題”(或年度--保管期限)、年度--形式分類法整理;

(二)科學研究檔案,按課題整理;

(三)基本建設檔案,按工程項目整理;

(四)產品、設備儀器檔案,按型號整理;

(五)戶籍檔案,以戶為單位整理;

(六)音像檔案,按載體形式整理;

(七)電子檔案,按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辦法要求整理。第十五條 行政村應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檔案,並上報鄉(鎮)檔案工作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行政村銷毀檔案,須經鄉(鎮)檔案工作機構批準,並由二名鄉鎮檔案工作人員監督執行。第十七條 行政村應建立檔案利用制度。利用檔案應當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汙損檔案或拆卷、抽頁;未經批準,不得抄錄、復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