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行政村調換檔案管理人員,須征得鄉(鎮)檔案工作機構的同意。第十二條 行政村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村黨支部(總支)、團支部、婦聯等組織活動形成的文件;
(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組織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三)行政區域管理及村誌、村史等歷史沿革文件;
(四)經濟發展、建設規劃及合同、小康建設等文件;
(五)戶籍管理、計劃生育、民事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救災撫恤及公益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村辦企業及其它單位形成的重要文件;
(七)集體財產、財務、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出國考察、友好往來等文件;
(八)各級領導及上級機關視察、督導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講話、指示、題詞、錄音、錄像、照片等文件;
(九)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貫徹執行的文件;上級對本村工作的批復、通報等文件;
(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形成的各種文件,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勞務輸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創建農村文明生態村;農村矛盾糾紛排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十壹)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第十三條 行政村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於次年3月底前立卷歸檔;財務檔案由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後立卷保管壹年並在跨年後3月底前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第十四條 行政村應根據文件形成的規律和特點,按照下列方式整理:
(壹)文書、會計檔案,分別按“年度--問題”(或年度--保管期限)、年度--形式分類法整理;
(二)科學研究檔案,按課題整理;
(三)基本建設檔案,按工程項目整理;
(四)產品、設備儀器檔案,按型號整理;
(五)戶籍檔案,以戶為單位整理;
(六)音像檔案,按載體形式整理;
(七)電子檔案,按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辦法要求整理。第十五條 行政村應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檔案,並上報鄉(鎮)檔案工作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行政村銷毀檔案,須經鄉(鎮)檔案工作機構批準,並由二名鄉鎮檔案工作人員監督執行。第十七條 行政村應建立檔案利用制度。利用檔案應當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汙損檔案或拆卷、抽頁;未經批準,不得抄錄、復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