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會計人員的責任和權力應與審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人員、經辦人員和保管財產的人員的責任和權力明確分開,並相互系統地處理會計問題。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審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不得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它的含義很明確,企業批準的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行政會計機構、企業都要以此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