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的人是單位負責人。註:簽署意見即簽署“同意”或“不同意”。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字的其他人包括:銷毀人、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但這些人只有簽字權,沒有簽署意見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
第二條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
第五條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並依法享有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方面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國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檔案意識。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