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減值:
如果無形資產未來將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成本),則意味著無形資產已經發生減值,具體表現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且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企業應當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減值損失,並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根據待減記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需要強調的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無形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可轉回。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指不能確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只能說明資產可能發生減值,因此應計提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已經確認資產確實發生了減值,因此需要確認損失。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及貸款方向: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是指期末因技術陳舊、毀損、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應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屬於或有支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不應在所得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予以增加;但是,因轉讓、處置無形資產而核銷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即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借入方向: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借出方向是借出方表示增加,借出方表示減少。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金額記入貸方賬戶,貸方賬戶期末余額表示企業已計提但尚未核銷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