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第四款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的規定,應當視為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壹般應為評估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相關資產的評估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處理應是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差額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
擴展數據1。資產評估增值後,相應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貸款:遞延稅?
2.假設企業綜合調整增值部分。稅法規定最長綜合調整期不超過10年。企業按10年平均分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每年調整的會計分錄有:?
借:遞延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金?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
3、興辦企業要據實逐年調整。稅法規定,需要計算按資產評估值計提的折舊或攤銷費用與按原賬面價值或價值計提的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差額。調整條目是:?
借:遞延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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