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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1名: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和事務。負責文電、會議、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行政後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重點工作、重要行政事項和領導批示的協調、督促和檢查;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的答復。

(2)政策法規司(行政事務司)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進行全面的政策研究和協調;牽頭組織重大政策評估;組織本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咨詢;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閘口組織辦理本局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服務,並對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指導局機關相關學會、協會及其他學會的工作。

(3)規劃和信息辦公室

牽頭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負責制定和實施信息系統管理的規劃、規範和標準,負責我局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的系統建設;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4)財政資金監管辦公室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負責本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受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和舉報,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及其聯合辦公室)

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統籌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境外人員就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促進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

(六)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解決困難、穩定部分企業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處理轉業幹部來信來訪及相關事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現役軍官隨軍家屬的安置。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培訓、評價、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人才獎勵工作;組織和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訓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定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定等工作;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職業分類政策、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專業技術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承擔市專業技術人才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9)人才發展辦公室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市級拔尖人才的遴選和申報管理;負責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市級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發放和管理;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辦公室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科級以下公務員的錄用、報名、職務任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申訴、職位分類和競爭上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編制、科級職務使用和職務晉升資格的審批;參照公務員法負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序任免的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全市處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的指導和檢查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工作。

(十壹)公務員考核與培訓司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的考試、培訓、獎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負責檢查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並監督考核結果的應用;落實政府績效評估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制定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和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實施。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參與事業單位分類和科教文衛等行業系統改革;負責市級事業單位,指導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辭退和辭職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職工培訓的政策法規;負責國家、省、市特需人員的選拔、調配和政策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調動和人才引進;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信息統計。承擔事業單位幹部身份認定和恢復及高校畢業生戶籍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和福利部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部分省屬駐部單位工資總額、工資、津貼和退休(退職)費的核定;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資計劃;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息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審批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費比例;負責批準城鎮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推遲退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制定全市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根據上級規定制定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制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籌集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制定本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準;按照規定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根據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定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社會保險制度;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16)醫療保險部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標準和調整辦法;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服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和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幹部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費用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7)工傷保險部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準、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制定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工傷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和標準;承辦市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相關法律事務;實施工傷和職業病鑒定標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鑒定機構管理制度;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部

擬定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制定企業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調整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執行最低工資的相關政策;引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執行情況,全面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的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規則、程序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絡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和區域性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規劃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組織人事(老幹部)司

負責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聘、聘用、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選拔、出國(境)考試及手續辦理;組織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和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