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說明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對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概念的探討,首先是基於稅收籌劃概念的分析。稅收籌劃概念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中國,譯自 tax-planning 壹詞,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壹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許多問題尚不成熟,因而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壹致。綜合而言,國內外學者對這壹概念的表述大體如下:
1)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典》壹書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和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
2)印度稅務專家N.J.亞薩斯威所著的《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壹切優惠,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
3)印度稅務專家史林瓦斯在他編著的《公司稅收籌劃手冊》中說道: 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壹個組合部分......稅務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壹,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
4)美國南加州大學的梅格博士在其《會計學》壹書中將稅收籌劃定義為: 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和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少繳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