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在建工程。
貸款:銀行存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資金、預付資金、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代合格代理人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範圍,且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憑證;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
第十六條規定,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配套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上述規定,租賃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青苗補償費屬於提供應稅服務收取的額外費用,應繳納營業稅並開具服務業發票。所以養豬場應該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養豬場未取得發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
)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