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第壹種方法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某員工
2.第二種方法會計分錄:
借: 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貸:其他應收款-某員工
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中稅協發〔2011〕109號)第九條規定,對企業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以及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壹的應收款項的鑒證,還應當審核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