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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03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遵守《會計法》和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會計法規的執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社會審計、會計咨詢和會計委派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其他會計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部門的會計機構負責會計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實施會計的法律法規、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並對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負責項目建設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委派會計人員。會計委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業可以向設有會計人員的下屬單位委派內部會計人員。第七條會計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通過省財政部門依法組織的統壹考試,但會計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直接向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和年檢制度。凡檢驗不合格者,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是,因提供虛假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貪汙、挪用公款等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八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單位應當要求並保證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學習內容。財政部門應當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幫助和服務。第九條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誠為本,以德為先,恪守準則,不得做假賬。會計人員有權向上級反映和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情況,並受法律保護。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加強對會計人員誠信的監督檢查,為用人單位提供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的查詢服務。第三章會計核算第十條各單位應當依法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或者賬外賬。第十壹條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第十二條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基本會計準則的規定。第十三條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其會計核算軟件和生成的會計數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用計算機代替手工記賬的單位,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務部門應為其提供咨詢服務和指導。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不得更改或調整初始化數據。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需要變更或者調整會計數據的,必須保存更正和調整的記錄。第十四條會計代理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從事代理記賬的會計人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執業。第四章會計監督第十五條單位應當依法實施內部會計監督,接受外部會計監督。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十六條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在簽署經濟業務處理意見時,必須簽署明確意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簽署意見不明確的經濟業務事項。第十七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財務總監或者總會計師的單位,其重大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實行由單位負責人和委派人員共同簽署的制度。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支票和財務印章分開管理;

(二)收據和發票的收繳和使用分開管理;

(三)分離與會計電算化不相適應的會計崗位;

(4)已辦理出納手續的原始憑證加蓋“現金收(付)”或“銀行收(付)”戳記;

(五)依法應當建立的其他會計控制制度。